《民法典》并未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资格,但是从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看,其不仅需要实施事实管理行为,而且需要实施法律行为,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时还有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所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是对遗产管理人的必然要求;
同时,遗产管理事务不仅要妥善保管种类繁杂的财产,还要谨慎处理共同继承人之间以及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等外部的复杂关系,平衡其利益冲突,这必然需要管理人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相应的专业水平。所以,遗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格和能力。
遗产管理人确定的争议是因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而产生的,《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遗产管理人选任的范围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
而且该条就遗产管理人的范围没有兜底性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在这些主体中指定遗产管理人。随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成熟完善,继承关系当事人的需求不断增加,在遗产管理形成社会化、专业化趋势时,可探索指定第三方专业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
具体确定人选时,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等有关文件,坚持尊重被继承人内心意愿,有利于遗产的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的原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