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普法
一、核心定义与法条依据
本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属危害国防利益罪,依据《刑法》第386条第1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二、构成要件(四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构成本罪。
-客体:军人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与国防利益。
-主观:故意,明知对方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仍意图阻碍。因被误导、过失阻碍,或抵制军人违法执行职务,不构成本罪。
-客观:实施暴力(殴打、捆绑、伤害、毁坏装备等)或威胁(以暴力、毁名誉、毁财物等要挟),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三、关键区分与提示
-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刑法》第426条)不同:后者主体是军人,阻碍的是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量刑更重(5年以下,情节严重5-10年,特别严重10年以上至无期,战时从重)。
-与“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不同:后者针对非军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秩序。
四、立案与常见情形
-立案标准:只要实施暴力/威胁并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即应立案追诉,无数额门槛。
-常见情形:阻碍军人执勤、巡逻、安检、抢险救灾、执行军事任务等;对依法履职军人实施殴打、言语威胁、毁坏执勤装备等。
五、量刑与从宽
-基础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从宽:主动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引用法条
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