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分析如下:
(一)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因此,玩忽职守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这是一种不作为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且能够履行但不履行其职责。这种情形,包括擅离职守、放弃职守、拒绝履行职守和不及时履行职守等。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不承认其地对待其职责,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
(四)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国家法益,即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和公众对国家行政、司法权力行使公正性的信赖感;另一方面是个人法益,即公民个人人身或财产权利。
引用法条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