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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治理法治化|村居工作人员渎职也犯罪!】

#刑事案件

901浏览

2026-01-27 11:55:55

吴永晖

吴永晖 律师

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一、法律定性

  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协助政府履职时滥用职权,构成《刑法》第397条渎职犯罪!

  二、职务行为边界

  ▸行政管理工作范围:

  ✓救灾款物发放

  ✓土地征收补偿

  ✓计划生育管理

  ✓社会保障办理

  ✓疫情防控等政府委托事项

  三、常见犯罪类型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第1款)

  •违规分配安置房

  •虚报冒领扶贫资金

  ◼玩忽职守罪(第397条第2款)

  •防汛期间擅离职守

  •低保审核严重失察

  四、立案追诉标准

  滥用职权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其他严重后果引发群体性事件/恶劣舆论;

  玩忽职守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其他严重后果造成3人以上重伤/死亡。

  罪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其他严重后果

  滥用职权罪30万元以上引发群体性事件/恶劣舆论

  玩忽职守罪50万元以上造成3人以上重伤/死亡

  五、典型案例

  某村支书在征地补偿中:

  伪造村民签字截留补偿款

  擅自将集体土地低价出租

  →被判滥用职权罪,处4年有期徒刑

  六、法律适用要点

  主体认定:

  ✔仅限协助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时

  ✖纯村民自治事务不构成渎职罪

  因果关系:

  需证明失职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关联

  七、法条依据

  《刑法》第397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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