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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工当日即猝死,已构成劳动关系吗?

#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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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10:31:28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小编按:深圳龙岗一公司招聘专员在2023年1月9日下午将一名前来应聘的劳动者带到公司车间试工,工作内容为折纸盒,不料该劳动者在试工过程中突然晕倒猝死。该劳动者是否已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请看高院再审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粤民申185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甲,男,侗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某甲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XXX法院XXX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其与杨某乙于2023年1月9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某乙是在2023年1月9日下午由某公司人事专员张某带至公司生产车间试工,当天下午杨某乙突发疾病猝死。根据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负责某公司的招聘工作,2023年1月9日14时24分在杨某乙联系后将杨某乙带到车间开始试工,工作内容为折纸盒,之后接到车间经理电话告知杨某乙晕倒。本案中,某公司与杨某乙均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杨某乙由某公司的人事专员安排到车间工作,某公司临时普工王某亦证实杨某乙当时在其旁边干活,工作内容为折纸盒子。因此,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杨某乙已在某公司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劳动内容属于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某公司已对杨某乙开始用工,双方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于2023年1月9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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