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伤者做伤残鉴定,需把握好鉴定时机,选好鉴定机构,准备齐全材料,并配合完成鉴定流程。具体如下:
确定鉴定时机:一般在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进行。对于一些特殊损伤,如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等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通常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
选择鉴定机构: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或委托,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要确保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可参考《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准备鉴定材料:通常需要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委托书(公安机关或法院委托)或伤情鉴定申请书、住院治疗过程记录(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等)、X片、CT及诊断报告等影像学资料,以及伤者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进行鉴定:伤者需亲自到鉴定机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材料。鉴定人员会对伤者进行体格检查,可能还会要求进行一些辅助检查,如肌电图、智力测试等,以评估功能丧失程度。
领取鉴定报告:鉴定机构会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一般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提供合理理由和相关证据,申请重新鉴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