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森林草原消防车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应急救援车辆相关政策,涉及车辆编制核定和配备的,按照党政机关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有关规定办理。
森林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报警器、标志灯具。
第六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或者部门间合作机制开展扑救工作;没有协定或者机制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办理。
第六十二条对设在林牧区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以及军事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配备工作,军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