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张某向徐某提出因自己有个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想借款35万元,借1年,利息按每月3%计算,借款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还给徐某打了一张借条,借条明确载明借款用途为“用于工程项目周转”,徐某被张某承诺的高息吸引,便同意出借,借条签订当天就把35万元借款本金交付给张某。但2019年3月借款到期张某拒不还款,徐某多次催款无果,通过朋友了解到张某借款前就已经身负债务,张某根本不是做工程的,无业。在徐某的质问下,张某承认了没有工程项目,借款本金被他拿去还债和赌博了。徐某向公安报案,公安以张某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0万元。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某主张与徐某之间是借款关系,不构成犯罪。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已对外负债,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虚构工程项目,以高息作为诱饵骗取徐某资金,虽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是以借之名行诈骗之实,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判断借款不还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关键要看借款人在借款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判断借款人是否有非法占有意图最重要的一个切入点就是:借款人借款时告知的借款用途和实际用途是否不一样,在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借款不还真不一定是诈骗,如果案件符合上述特征则借款人可能触犯刑法,涉嫌犯罪,出借人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不符合则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引用法条
《民法典》、《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