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规定的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其他类型的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特殊条件下的公证遗嘱)都涉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问题。根据立法精神,见证人见证的目的是保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
同时也是为了在遗嘱人死亡后,有人能够证明订立遗嘱时的过程,能够尽力还原遗嘱订立的场景。故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应该主要是证明遗嘱人口述了遗嘱的内容,或者是证明他人根据遗嘱人的口述书写了遗嘱,或者是证明遗嘱人打印了遗嘱等。
核心的一点是,遗嘱见证人应当亲眼看见、亲耳听到遗嘱人形成了完整的遗嘱表现形式。
在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公证遗嘱中,如果仅仅是见证了遗嘱人在已经书写完毕的遗嘱上签名或按手印,而没有全程参与遗嘱的书写过程,这种见证并不是《民法典》规定的遗嘱见证,这样的见证人只是可以证明遗嘱人确实签署了自己姓名的证人,并不是《民法典》规定的遗嘱见证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