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遗嘱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的内容、订立过程等情形的人,因此遗嘱见证人只能由遗嘱人指定,遗嘱见证人与遗嘱人之间属于委托法律关系,由委托法律规范加以规制。未受遗嘱人指定的人,即使了解遗嘱的订立情形,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而只能作为证人。
例如,遗嘱人在订立自书遗嘱时,有时会为了慎重而让几名人员在场证明,继承人之间常会因此对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尤其是在场人员全部是遗嘱受益人时,这种争论更为激烈。因法律并未要求自书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不是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这种情况下,在场证明的人员一般也无须满足对见证人的资格限制要求。
此时,在场证明的人员只是作为一般的证人存在,可以证明该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书写以及遗嘱人在书写遗嘱时的精神状况等情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