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大立功仍可能被判处死刑(含死缓、死刑立即执行),但并非必然;重大立功仅为“可以”从宽的量刑情节,而非免死的绝对屏障。
一、量刑阶段(一审/二审/死刑复核)
-法律依据:《刑法》第68条,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非“应当”)。
-核心判断:是否“罪行极其严重”且“必须立即执行”;若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即便有重大立功,法院仍可判死刑立即执行;多数情形下会从宽,改判死缓。
-实务要点:重大立功常作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据,优先考虑死缓;死刑复核阶段,重大立功是改判/发回重审的重要事由。
二、死缓考验期内(执行阶段)
-无故意犯罪+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不执行死刑。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重大立功:仍可由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故意犯罪未达情节恶劣的,考验期重新计算,重大立功效力延后评价。
三、关键结论与提示
-结论:重大立功不必然免死;仅在综合全案后,法院认为可从宽时,才会减轻/免除死刑(改判死缓、无期或25年有期)。
-提示:死缓考验期内的重大立功,仅影响期满减刑;判决前的重大立功,用于一审/二审量刑与死刑复核权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