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处理规则(依据《刑法》第50条)
死缓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服刑改造,期满按表现分三类处理,另设限制减刑/终身监禁特殊规则。
一、核心处理(2年期满)
1.无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2.确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含阻止重大犯罪、检举属实、重大发明、舍己救人等)。
3.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未达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死缓考验期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备案。
二、特殊从严规则
-限制减刑:适用于死缓的累犯,或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者;法院可决定限制减刑,减刑幅度、间隔更严,实际服刑更长。
-终身监禁(贪污贿赂犯罪):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终身监禁。
三、关键提示
-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先行羁押期不计入。
-过失犯罪不影响死缓期满减刑;仅故意犯罪才触发死刑核准或考验期重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