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条国家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民用航空制造业创新体系,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提高大型飞机和先进发动机等研发设计能力,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绿色、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产品。
第二百二十一条国家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加强适航审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水平。
第二百二十二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民用机场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要求,完善民用机场布局,加快民用航空枢纽建设,统筹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协调发展,完善通用机场网络。
第二百二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优化航线网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构建覆盖广泛、优质高效的民用航空服务体系。
第二百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培育通用航空市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
第二百二十五条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制定低空经济相关发展规划,完善支持政策措施,鼓励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展,促进低空经济发展。
第二百二十六条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促进民用航空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民用航空标准制定,推进民用航空运输市场高水平开放,提升民用航空国际竞争力。
引用法条
民用航空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