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四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二百一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二百一十六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一十七条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二百一十八条民用航空器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发生碰撞的,无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航空器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其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二百一十九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引用法条
民用航空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