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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遭遇“隐形解雇”,如何维权?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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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5:17:47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18年5月,黄某入职A公司,担任设计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11日。2022年9月,A公司以“架构优化”为由,口头向黄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如何解除及如何补偿进行了一系列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A公司采取了禁止考勤打卡、收回工作电脑等行为,但未出具任何书面解除通知。对此,黄某委托律师于2022年9月23日、27日两次向A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履行劳动合同,或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并协商赔偿事宜。A公司虽签收了函件,却分别于9月22日、27日向黄某寄出《通知函》及《二次通知函》,以黄某“自9月22日起无出勤记录”为由,声称其旷工,要求其限期到公司协商或办理主动离职手续,否则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未果,黄某遂以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未支持黄某的请求,黄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经查,A公司虽对黄某提交的录音证据不予认可,但A公司确认曾于2022年9月就离职补偿与黄某进行协商,也认可录音中涉及的案外人系其员工,录音内容也确为劳动关系解除事宜。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黄某的举证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而A公司除简单否认外,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故采信黄某主张的事实。证据显示,A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即以黄某被列入“优化名单”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向,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而未果。黄某提供的工位照片、上班记录打卡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亦可相互印证,可以证实A公司通过收走办公电脑、禁用账号等方式致使黄某无法正常办公。法院认为,在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或积极协商解决。A公司不仅未纠正不当行为,反而持续采取剥夺劳动条件等不当措施,且在黄某两次书面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后仍拒不改正。该行为属于滥用用人单位权限,不具有合法性,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意图明显,依法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据此,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22年9月22日解除,判令A公司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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