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指定,为遗嘱人设立遗嘱作出见证的人,也即能证明遗嘱内容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人。
由于遗嘱是遗嘱人单方处分其财产的重大民事法律行为,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准确,避免在遗嘱执行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各国多通过立法要求遗嘱见证人以在场见证遗嘱制作过程的方式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
我国继承制度对遗嘱见证人制度也作出明确规定,依据原《继承法》第17条明确规定,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之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民法典》第1134~1139条在原《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的形式,但仍然要求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因遗嘱见证人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确保遗嘱内容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遗嘱见证人有无见证能力以及是否客观公正对遗嘱的真实性至关重要。
各国立法一般都要求遗嘱见证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遗嘱见证人的积极条件,即遗嘱见证人应当具有见证能力,具体包括见证人自身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事实见证能力;二是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即遗嘱见证人应与遗嘱内容没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
只有同时符合这两方面条件的人员才是合格的见证人,由其见证的遗嘱才有可能是有效的遗嘱。《民法典》规定即是在原《继承法》第18条规定见证人资格的基础上,对遗嘱见证人资格条件作出的完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