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公证机构作出的遗嘱公证可能会因遗嘱公证办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公证程序而被撤销的情形,此时,遗嘱的效力应如何处理?
以打印遗嘱为例,《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因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与公证的形式是统一的,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通过公证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果公证因其形式违反程序性规定被撤销,那么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也将失去依据,该打印的公证遗嘱是无效的。但是,打印公证书因形式问题被撤销的,并不一定影响遗嘱的效力,该遗嘱涉及的遗产并不能当然地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公证细则》第14条规定:“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该细则第19条规定:“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据此可知,遗嘱人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向公证机构提供过相应的自书或代书遗嘱的,或者由公证人员代为书写过相应遗嘱的,只要依据《民法典》能够认定上述遗嘱合法有效,仍可按照该遗嘱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只会丧失公证的证据效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