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多缴多得同时享受“双重保险”呢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杨小丽(化名)原是某小学的职工,自2005年7月开始在N县领取机关养老保险待遇。2009年10月至2024年12月杨小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A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A市社保中心)处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4年12月2日杨小丽向A市社保中心申领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A市社保中心受理后,发现杨小丽不符合申领条件,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终止办理其申请,并退还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56394.77元。
随后,杨小丽向A市社保中心提交《全额退保申请书》,要求退回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84952.16元。
A市社保中心回复《关于申请全额清退社会保险费的告知书》,认为杨小丽申请全额清退社会保险费的诉求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驳回诉请
杨小丽对该告知书不服诉至法院,认为其享受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由财政全额负担,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重复缴纳保险费的情形,也不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而且养老保险费均是个人出资缴纳,并不存在单位缴费部分。
杨小丽向A市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费持续长达15年又3个月,A市社保中心未依法履行审核与告知义务,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杨小丽持续征收,应当承担退赔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A市社保中心告知其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驳回杨小丽的诉讼请求。杨小丽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杨小丽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对于进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管是单位缴纳还是个人缴纳,均无规定可以退还。A市社保中心终止杨小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还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无不当。A市社保中心在杨小丽缴费时,因地域不同,客观上不具备进行系统筛查的条件,A市社保中心不存在审核、告知义务缺失或持续过错征收的行为,且无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告知。杨小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养老保险是强制与自愿结合、以保障老年基本生活为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兼具福利性与互助性,通过代际共济、基金累积为劳动者退休后提供稳定经济来源。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均属于社会养老保险的范畴,具有保障性与福利性,不能重复享受。按照国家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人即便有两种参保记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只能选择一种方式享受待遇。
参保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申报参保信息。切勿利用目前系统尚未实现跨地域覆盖的局限性,在不同地方重复参保,试图实现领取两份养老保险金的目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费用,无论由单位缴纳还是个人缴纳,均不会直接退还,所谓的“双重保险”设想无法实现,最终会面临预期落空的结果。
引用法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桂人社规〔2018〕6 号通知第三点第二款:符合规定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后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单位缴费部分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