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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状告村民侵占村集体土地,法院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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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17:33:34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2000年,村民李某与富强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书》一份,该租赁协议中约定富强村委会将某废弃煤厂的厂房租赁给李某进行生产经营,面积8亩,租期自2000年1月1日至2030年1月1日。该租赁协议后附平面图一份。现村委会称,李某在租赁上述土地期间,又擅自在租赁面积之外占用村集体土地3亩,并建了地上建筑物。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村集体财产权,故诉至槐荫法院,要求李某腾退其侵占的集体土地3亩,并恢复原状。

 

   李某辩称,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其从租赁至今一直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并没有发生变动或者扩建,不存在富强村委会所说的擅自侵占的事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侵占村集体土地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富强村委会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法院对于李某承租富强村委会的土地的事实予以确认。富强村委会提交测绘图一份以及现场勘察视频、照片,拟证明李某共实际占用富强村委会集体土地 12亩,超出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3亩。经法院审查,李某与富强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书》,该协议对使用的土地四至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富强村委会提交的测绘图及现场的视频及照片,系其单方制作,且部分内容与测绘图不一致,故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李某提交《租赁协议书》及平面图,富强村委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法院对此证据予以采纳,根据该证据,能够认定李某使用的土地位于平面图之内。

 

   涉案土地合同已履行并使用多年,富强村委会对占用的面积并未提出异议,富强村委会亦对涉案协议及平面图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法院根据涉案协议平面图及涉案合同的履行时间等综合因素,不予支持富强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富强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富强村委会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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