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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官实质性介入一审,是否应当回避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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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17:17:16

倪明

倪明 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二审法官实质性介入一审,是否应当回避

 

   实践中存在一些案件,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先行向二审法院汇报,经过二审法院研究决定后,一审法院下判的情况。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9条规定,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2021年《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29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根据该条款,一审合议庭人员,不能参加二审审理。当二审法官提前介入一审,影响案件一审结果时,显然也不能参与该案二审。二审参与一审,甚至直接介入一审,肯定、指示或给予案件处理意见,严重违反审判独立原则,导致一审严重程序违法;相当于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和辩护权;导致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两级法院的裁判实质上变成一个法院的一次性裁判。如果上诉到二审法院,辩护人可以上述理由申请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