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业主收到开发商交房通知时,都会去“物业服务中心”办理交房入伙手续。这时候,物业前台工作人员会拿出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给业主签字,业主以为就是走个形式,没有看协议具体内容,就直接签字了,这叫签署不规范。
随着入住时间久了以后,业主发现物业公司不仅服务差、而且有各种名目的收费,并且还把小区的公共收益占为己有。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把小区的公共收益交出来,但是物业经理说:交房时业主已经签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业主同意将公共收益纳入物业服务费之中,业主不能毁约。面对这种情况,业主只能后悔当初签字没有仔细看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点: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第二点: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责任,排除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主要权利的条款。《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作为小区的业主,业主手上只有物业公司交房时,给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注意是:协议,并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公司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一般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布给业主看。如果小区还是前期物业服务阶段,但是前期物业公司又拒不公布原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给业主,仅仅拿出物业公司单方面制作的格式《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来进行收费,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毕竟物业公司收费的依据,还有合同约定的其它服务事项,都是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原始合同来执行的。
那么,业主该如何能获取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原始合同呢。业主可以向当地的住建局申请政务公开,也可以通过起诉物业公司,案由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业主知情权纠纷,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民法典》第943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业主个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一定要成立业主委员会才可以提起诉讼。
如何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且在订立协议内容时未与对方协商条款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协议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种属于签署不规范的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其中第二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第三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这样的行为可以认定无效,要求予以撤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