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通用机场根据业务类型、建设规模和标准,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土地、空域资源、交通运输、产业基础等条件,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建设规模和标准。
第七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征得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和扩建通用机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应当依法取得机场运营许可证,方可开放运营。
其他通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引用法条
民用航空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