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要点及量刑标准分析
廖云鹏
理公安远律师事务所
2025年12月22日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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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高发的当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作为打击上游犯罪的关键罪名,愈发受到关注。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最新司法解释,从构成要件到量刑规则适用,系统梳理掩隐罪实务核心要点。
一、刑法基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条文确立了掩隐罪的基本构成:主观上需“明知”,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对象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二、掩隐罪认定要点
01推定“明知”的情形“明知是犯罪所得”是构成掩隐罪重要的主观要件事实,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在许多案件中是界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根据《2025年解释》第二条,“明知”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犯罪所得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并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在司法实践中,除了直接证据外,办案机关往往从以下方面推定嫌疑人是否“明知”:1.聊天记录的异常性,聊天记录里是否显示有“跑分”“冻结”“洗钱”等内容及相关“暗语黑话”。2.资金的异常性,包括短时间内大量资金快进快出、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大额资金取现返存或转存、利用卡内资金短期频繁购买重金属、交易虚拟货币等。3.行为的异常性,包括跨省赶赴窝点、在宾馆房间或移动车辆、偏僻郊区转账、删除聊天软件或使用即时通讯工具销毁通讯记录、作案过程中账户被限制交易或冻结、收到支付结算机构的风险警示后仍然解冻或办理新卡等。4.获利的异常性,包括按照转账流水金额比例或按照天数付款、获利金额明显偏高、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收取报酬、由上家承担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用等。02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标准掩隐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但上游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死亡或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影响掩隐罪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以下简称《2025年解释》)第十条给出明确答案: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即便行为人未到案或不追究刑责,仍可认定掩隐罪。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专家组2024年答疑指出,“上游犯罪查证属实”需满足“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在案证据证明的确切性没有怀疑”的条件,如上游犯罪因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仅靠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不足以认定,必须有完整证据链排除其他可能性。由此可见,认定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应把握两点:1.“上游犯罪”在客观违法阶层应具备法益侵害性,但不要求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在案证据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方可认定为“查证属实”。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