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下多份遗嘱时,效力该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例如,遗嘱人先后立下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若三份遗嘱均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则以最后订立的口头遗嘱为有效遗嘱。
法律尊重遗嘱人最终的真实意愿,允许其通过撤回、变更遗嘱实现财产处分权的动态调整。此前《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可能导致遗嘱人因行动不便等无法变更遗嘱,限制了意思自治。民法典删除该条款,确立“时间在后优先”规则,既符合遗嘱作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也适应老龄化社会中遗嘱人频繁调整遗产安排的现实需求。
二、口头遗嘱在什么情况下订立才有效
1、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所谓危急情况,其实非常好理解,那就是立遗嘱人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且现场根本没有客观条件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万不得已只能口头留下遗嘱。当遗嘱人因突发重大疾病,如心脏病突发、脑溢血等,生命体征急剧下降,处于弥留之际,随时可能离世,且无法通过书写、录音录像等常规方式订立遗嘱时,此时作出的口头遗嘱有可能被认定有效。
2、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是口头遗嘱的程序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
3、遗嘱人订立时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需用“明确、具体的语言”表述遗产分配。若遗嘱人在危急时意识模糊、无法准确表达(如昏迷中呢喃、说话颠三倒四),即使有见证人,口头遗嘱也无效。
4、遗嘱内容需“合法”。不能处分他人财产(如将夫妻共有的房子全部作为遗产),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如完全不给未成年孙子女留遗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