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经济帮助,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离婚时一方可能因疾病、残疾、照顾家庭等原因陷入经济困境,经济帮助制度作为离婚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法律上认定的“生活困难”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二是身患疾病,自身财产无法覆盖基本医疗需求;三是离婚后无住处。
法院在判决经济帮助时,会充分考虑帮助方的负担能力。如果提供帮助会导致帮助方本人生活陷入困境,法院可能不会支持经济帮助请求或会适当降低帮助标准。对于经济帮助的方式,法律规定了多种形式。除了货币形式外,还可以以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作为帮助形式。特别是对于离婚后无住房的一方,以房屋的居住权提供帮助更能解决实际困难。
离婚损害赔偿是针对“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如重婚、家暴、出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需以过错为前提;而经济帮助与过错无关,仅基于“生活困难”与“负担能力”,即使双方均无过错,患病致困方仍可主张。主张经济帮助的患病方需提供以下证据: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证明病情需长期治疗、开支较大;失业证明、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明无稳定收入、存款不足;对方的工资条、房产登记信息、存款证明,证明其有可支配财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