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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身份关系属性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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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1:59:54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继承的身份关系属性,是指继承仅发生于特定范围的具有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对于何种民事主体可为继承人,虽然各国的风俗习惯不同,立法上存在差异,但在各国的现代继承立法中,继承一般仅限于特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特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原则上包括配偶和血亲。我国例外地承认符合条件的姻亲也可以作为继承人,即《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不属于继承法律关系。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之间不具有继承所要求的亲属关系,甚至不具有亲属关系,其实质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分,不属于继承法律关系;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所有权,也非继承法律关系。但是上述情形均涉及被继承人财产的处理,故继承法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亦将遗赠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规定在“继承纠纷”之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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