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律关系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同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在现代社会,因为继承人继承的对象只能是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而不能是被继承人的身份,所以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财产法律关系。
2.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为原因
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该事实属于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人的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3.继承法律关系有身份关系属性
继承源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无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则不会有继承法律关系。
4.继承法律关系对遗产权利和义务具有概括承受性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即继承人既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承担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
5.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无偿性
继承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一种方式,继承人获得遗产所有权是无偿的。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即可行使其享有的继承权,并不需要支付对价。至于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其义务应理解为接受继承的条件,不具备有偿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价的属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