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容留、介绍卖淫,怎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主要看是否具备以下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是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实施了“组织”行为,即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通常指3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
客体: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组织卖淫罪的量刑分为两个档次:
情节量刑标准附加刑
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通常包括:
组织卖淫人数众多;
造成被组织卖淫者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
组织卖淫集团的首要分子;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相关情节
从重处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数罪并罚:在组织卖淫过程中,另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单位犯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卖淫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