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例如债权人通过书面催款函、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或要求履行合同义务。需注意,请求需实际到达义务人或可推定其应当知晓。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债务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明确表示愿意履行债务,如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或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确认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诉讼时效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送达义务人之日起中断,重新计算。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
注意事项:
诉讼时效中断可多次发生,每次中断后均重新计算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或相应特殊时效。
权利人需保留相关证据(如催款记录、承诺书、诉讼文书等),以证明时效中断的事实。
若义务人已过诉讼时效仍自愿履行,事后不得以时效届满为由反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