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去世办理公证的各项材料法律规定及要求
办理人去世相关公证(如死亡公证、继承公证、遗嘱公证等),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不同主体的要求不同:
• 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 外国人:提交护照;
• 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身份证。
二、证明死亡事实的材料
需提供以下任一材料证明死亡事实:
• 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适用于宣告死亡情形)。
三、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用于证明申请人与死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如亲属、继承人等),材料包括:
• 出生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 申请人或死者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需详列双方姓名、身份证号、关系);
•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记录底册;
• 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涉及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四、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额外材料
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
•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 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需明确代理权限)。
五、其他补充材料
根据公证类型及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补充:
• 死者生前遗嘱(若有,需提供原件);
• 遗产凭证(如房产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账单等,用于继承公证);
• 死者婚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生效证明、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用于确认遗产范围);
• 死者或申请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用于核实亲属关系)。
注:以上材料清单为一般性要求,具体以公证机构及案件实际情况为准。公证机构有权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申请人需配合提供补充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