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调整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受民法调整。具体依据如下:
1、法律性质为民事合同关系
民间借贷基于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借贷合意,形成借贷合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约束,例如借款金额、利息约定、还款期限等条款均需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的明确界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并对合同效力、利率限制、担保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其民事法律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