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债务处理需先区分债务性质,再确定偿还方式。具体如下 :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外,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欠债方自行承担,另一方无需负责。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以及一方因个人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所负债务等,都属于个人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债权,一方偿还后,可依据协议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