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侵权责任的过错程度,核心是按主观形态分级,结合客观注意义务标准,并依据法定归责规则与过错相抵综合判定,最终影响责任承担范围。
一、过错的基本分级(主观形态)
• 故意:明知行为会致损害,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如故意伤人、毁财),责任最重,常全额赔偿且可能加重责任。
• 重大过失:违反普通人应尽的一般注意义务且程度严重,如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安全义务,或明显漠视风险致害,责任显著高于一般过失。
• 一般过失:未尽到社会一般理性人在相同场景下的注意义务,如商店地面湿滑未设警示致顾客摔倒,通常按比例分担责任。
• 轻微过失:仅轻微偏离注意义务,对损害作用极小,常减轻或免除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
二、核心判断标准(客观尺度)
• 一般理性人标准:以社会普通理性人在相同场景下的行为为基准,判断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 专业/特殊注意义务:专业人士(医生、律师等)适用合理专家标准,需达到同领域同资历专业人员的通常注意水平;高风险活动(高空、危化品运输)适用高度注意义务,需超出一般水平的防范措施。
• 法定义务违反:直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规范的,可直接认定存在过失。
• 特殊主体调整: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降低注意义务标准。
三、归责规则与过错推定
• 过错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需证明行为人有过错(《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
• 过错推定:法律规定情形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由其举证自己无过错(如建筑物脱落、动物园动物侵权、医疗纠纷特定情形)(《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
• 无过错责任:法定情形下(如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不论过错均担责,过错程度仅影响赔偿范围。
四、过错程度的司法认定与适用
• 综合考量因素:行为的违法性、风险可控性、损害后果严重性、因果关系远近、行为人的预见能力与防范措施、专业资质与职业义务、受害人过错参与度。
• 过错相抵: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故意可免除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
• 比例化认定:实践中常按过错比例划分责任(如全责95%-100%、主责51%-94%、同等50%、次责5%-49%、不足5%通常免责)。
五、认定流程与举证要点
1. 确定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2. 明确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层级(一般/专业/高度);
3. 对照客观行为,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确定过错形态(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
4. 结合因果关系与受害人过错,划分责任比例;
5. 举证关键:证明义务违反、风险预见能力、防范措施不足、损害与行为的因果关系;过错推定中,行为人需证明已尽到注意义务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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