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不交社保,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如下:
补缴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部分由公司全额承担,个人部分需劳动者自己承担,同时公司还需缴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倍,就按3倍封顶算,工作年限最多按12年算。
赔偿实际损失:因用人单位未交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而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未缴纳医疗保险,劳动者生病住院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用人单位应按当地医保报销比例赔偿;未缴纳失业保险,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用人单位应按当地月失业金标准乘以应领取的月数赔偿失业金损失等。劳动者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医疗费发票、工伤认定书等,以证明损失与未交社保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具体损失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