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劳动关系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分歧。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条款争议、合同履行问题、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合法性等。
劳动权益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涉及用人单位的辞退决定、劳动者的辞职程序及权益保障等。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如加班工资、带薪年假、社保缴纳、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包括工资拖欠、奖金发放、工伤赔偿、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等。
特殊主体争议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规定的其他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如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需符合特定条件)。
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情形通常包括: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需注意,具体案件是否属于受理范围,需结合争议主体、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判断,建议在申请仲裁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当地仲裁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