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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是否担责,主要看电力公司是否存在过错。2016年,袁某雇用郭某在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且在高压线保护区的土地上为其建房,郭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触电身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在无任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在高压线下的电力保护区内盖房,从而导致郭某在干活中触电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另一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路的产权人、经营人,疏于对该路段线路的安全巡视及检查,对袁某在高压线下的电力保护区内建房行为未予制止及处理,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对于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答于 2024-08-01 04:2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