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将引起收养各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重大变化,为维护收养关系的稳定,保护收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了收养的解除也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才能发生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果。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了解除收养登记的申请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10条规定了解除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登记机关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不同于收养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解除收养登记不具有溯及力,收养关系自登记机关为各方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终止。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因收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解除时终止,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因收养消除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恢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