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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不参与经营的“投资”是投资吗?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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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0:50:51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公司向我借款,但与我签订的是《公司股东入股协议书》,实际上我并未参与过公司任何经营,该如何主张?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回顾

  小张与某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公司股东入股协议书》,并向该公司汇入18万元。协议约定“假如小张的本金出现亏损,由某健康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小张向该公司要求返还借款18万元。某健康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为投资入股关系,小张的18万元是投入该公司的股金,现公司营业出现亏损,小张作为投资人应根据投资关系清算,不应返还借款。小张辩称,其并非出于投资向某健康服务有限公司转账,虽与该公司签订了《公司股东入股协议书》,但其并未参与该公司经营,更未共享收益,涉案18万元应是借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小张虽与某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公司股东入股协议书》,名义上是投资入股款,但小张实际未参与经营,也未取得相应股权,并未成为股东,且在协议书中亦载明假如投资人的本金出现了亏损,由甲方即某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全权负责。二审中,某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均认可保本事宜。以上约定与“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投资本质不符,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小张与某健康服务有限公司成立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法官提醒

  民事关系资金往来中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是指双方当事人虽然签订了《投资协议》、《公司股东入股协议》、《合伙协议书》等文件,表面上符合“投资”、“入股”、“合伙”的形式,但实质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建立民间借贷关系。本质上,这是一种借贷行为,只不过披上了一层“投资”、“入股”的外衣。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应如何准确识别实质法律关系呢?主要从以下特征认定:1.承诺固定收益。资金接收方向资金投资方承诺保本、约定年化利率、每月分红等,以支付固定收益向投资方作出资金返还保证。2.承诺公司自负盈亏。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投资方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由公司自负盈亏,与投资方无关。投资方的收益与公司的经营业绩不挂钩。3.投资方不参与实际经营。协议书虽写明入股,但投资方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不享有管理权,或者根本不成为股东。4.模糊投资性质。在资金进入公司账户时,并不明确款项性质为投资款,或名义上标注投资款,但双方均知情这实际上是借款。5.回购条款。协议约定公司在特定期限或无条件地按固定价格回购股权,协议签订时便确定出资方退出方式,不考虑公司经营状况等。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判断,而不单以合同的名称、形式等进行认定。即探究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什么,是共担风险、共享受益的投资,还是仅仅保本保息的借贷。

  法官提示:民事主体从事相关民事行为时,应当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如果想借款,就签订《借款合同》;如果想投资合伙,就签订《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并接受投资风险,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表述和不必要的纠纷。

引用法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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