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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由子女继承吗?法院判了!

#遗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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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09:56:54

陈军辉

陈军辉 律师

江西赣邦律师事务所

  陈某与张某系夫妻,育有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五子女成年后均独立成家并单独立户。1999年,陈某与张某以家庭承包方式自村委会取得了三块承包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户承包地块示意图载明案涉地块实测总面积4.03亩,人口数2人。后陈某与张某相继离世。陈某戊主张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父母遗产,应归其继承,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并非死者个人遗产,因此不产生继承效力。本案中,已故陈某、张某夫妻二人已与其五子女各自单独成户,陈某戊不是其父母承包户的家庭成员,无资格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若承包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因承包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家庭承包经营权将随权利主体灭失而终止,承包地需由村集体收回后重新发包。故陈某戊诉请继承土地经营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陈某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产特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仅能处分自身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其权利基础是农户家庭,并非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范畴,不发生继承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一户一证”原则,经营权证上登记的户主仅代表家庭与集体签约,不意味着土地归户主个人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始终属于村集体。

  承包期内,若农户家庭中某一成员去世,因承包权以户为单位,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可继续享有和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农户家庭的全部成员均死亡,则农户主体灭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权利主体不存在而丧失,承包地需由村集体收回并重新发包。非该承包户的成员,无法基于继承权主张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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