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视未成年人被遗弃或被拐获救而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对于被生父母遗弃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7条的规定,收养前应登记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满60日未被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认领的,可被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
而对于被拐获救儿童,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全力查找打拐解救儿童的生父母,在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录入、比对血样,1个月内未能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在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儿童寻亲公告,公告期30日。儿童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仍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可视为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成年人可被收养。
对被生父母遗弃的未成年人,因生父母主动放弃监护权,公安机关已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因此仅需以公告形式查找其生父母;对于被拐获救未成年人,是因拐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脱离生父母的监护,除应发布30日寻亲公告之外,还应由公安机关全力查找其生父母,只有在较长时间(12个月)内无法查找到生父母时,才可以被收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