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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人贩”黑手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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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0:13:03

宋泽楷

宋泽楷 律师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斩断“人贩”黑手: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律重典与沉重代价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践踏人权、撕裂家庭的严重恶性犯罪,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更严重侵蚀社会信任根基。我国始终以零容忍态度重拳打击此类犯罪,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与严厉的司法实践,彰显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坚定立场。

  一、法律严惩:从有期徒刑到死刑的刚性追责

  我国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设定了严苛的惩罚标准,覆盖“拐、买、运、卖”全链条,且坚持“从严惩治”原则。

  (一)拐卖行为的核心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基础量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升级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收买行为同样追责

  法律明确禁止“买人”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收买后实施强奸、非法拘禁、虐待等行为,将依法数罪并罚。即使未阻碍解救,也仅在特定条件下可免除追责,绝非“花钱买人不犯法”。

  (三)阻碍解救与渎职需担责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人员的,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职责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将面临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二、沉重后果:个体与家庭的毁灭性创伤

  拐卖犯罪的伤害具有不可逆性,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破碎的人生与家庭。

  对受害者而言,妇女常遭遇非法拘禁、性侵、虐待等多重侵害,部分人因长期折磨导致身体残疾或精神崩溃;儿童则被迫与亲人分离,失去正常的家庭关爱与教育,许多孩子在被贩运途中因照料缺失而伤亡,即便多年后被解救,心理创伤也难以愈合。

  对受害者家庭而言,“寻亲”往往成为余生的全部主题,耗费巨额财力与精力,不少亲属因伤心过度身心垮塌,甚至有人在寻亲途中离世,原本完整的家庭彻底分崩离析。

  三、社会影响:侵蚀信任根基的公敌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动摇社会安全基石,引发广泛的公众恐慌。家长因担心孩子被拐而过度限制其活动空间,社会对陌生人的信任度持续降低,形成“人人自危”的心理氛围。

  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犯罪易形成网络化运作,“供需”链条的存在会诱发更多犯罪行为,从最初的拐骗逐渐升级为强抢、偷盗婴幼儿等更恶劣的手段,对社会治安构成极大威胁。

  四、法律依据:打击犯罪的坚实后盾

  我国已形成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打击拐卖犯罪提供明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二条(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条款,明确了各环节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进一步细化了拐卖、绑架及相关关联犯罪的处罚规定,强化了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权益保护角度出发,明确妇女儿童享有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为源头预防与救助受害者提供支撑。

  从拐卖34名儿童被判处死刑的蓝树山,到拐卖85人最终伏法的彭洪菊,司法实践反复证明:拐卖妇女、儿童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打击此类犯罪不仅需要法律的利刃,更需要全社会的警惕与参与。唯有斩断“拐”与“买”的利益链条,才能守护每个家庭的团圆与安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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