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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工程款利息约定,不应超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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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1:27:41

李泳

李泳 律师

上海沪宣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应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息为标准确定应支付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80号案件

  案情简介

  天洁置业公司将某住宅小区施工工程发包给升汇永工程公司进行承包,双方签订施工承包协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并约定若天洁置业公司不依约支付工程款项,则以月利率2%计取利息。

  2016年5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因天洁置业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升汇永工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天洁置业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付)。

  观点交锋

  诉讼中当事人对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产生争议。

  升汇永工程公司主张:天洁置业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约定欠付工程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注:已失效)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法院裁判

  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天洁置业公司向升汇永工程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最高法院的裁判理由如下:

  (1)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约定,不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项的,以月利率2%计取利息。因升汇永工程公司无证据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日期,故无法执行该利息约定。

  (2)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涉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的月利率2%的利息过高,应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息为标准确定应支付的利息。

  具体标准为: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律师建议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的情形下,最终以什么标准计付利息尚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在当事人对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根据上述规定应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息,一般没有争议。而在当事人对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法院能否进行调整,最终应按什么标准计付利息,存在非常大的争议。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主要裁判观点: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息标准的130%计算。

  (3)约定的利率标准不超过民间借贷法定利率标准上限均可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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