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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不适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规定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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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2 10:30:04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性质不同,同居关系仅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状态,而婚姻关系则是法律保护的男女共同生活状态,男女双方之间在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方面都与同居男女有很大不同。

  当事人选择同居而非结婚,表明其并无意愿寻求法律保护男女共同生活关系,故对于男女一方仅主张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条规定只适用于具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适用于同居关系。

  当然,解除同居关系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法院应当受理。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条已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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