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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后,可向侵权人追偿吗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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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5:44:17

董嘉欣

董嘉欣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广州) 律师事务所

  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另一方面可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社会保险性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旨在及时保护劳动者权利;侵权责任则是行为人因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目的在于填补损害,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但无论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还是侵权民事关系,医疗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只能主张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即在工伤责任中,仅有工伤医疗费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所特有的项目,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不得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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