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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上形成的有利条件窃取本单位财物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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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3:57:42

许议文

许议文 律师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李某、宁某群、林某波等盗窃案——利用工作上形成的有利条件窃取本单位财物行为的定性入库编号:2025-05-1-221-002裁判要旨:盗窃罪与秘密窃取型职务侵占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秘密方式占有处分他人财物的特点。二者关键区别在于占有他人财物的方式上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是行为人基于工作职责能够占有、处分本单位财物。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利用因工作关系形成的便利之机,而非利用自己在本单位中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窃取本单位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供普法参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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