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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撞击事故中,前后车辆承担损失的比例应如何确定?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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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0:26:55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2025年3月15日,王某驾驶货车沿京台高速公路沧州方向行驶,在第三车道与宋某驾驶的货车追尾后卡在驾驶室内,导致王某驾驶的车辆向左偏移停于第二车道。随后,尚某驾驶的轿车前部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左后角相撞。此事故造成尚某死亡、王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中间车辆驾驶人王某向前后车辆的承保公司主张权益。近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前后车辆保险公司按不同比例赔付王某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承担的损失比例应叠加事故责任比例与撞击致损比例,这也是本案的裁判要点。

  关于事故责任比例:本次事故分两次撞击,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第一次撞击王某负主要责任、宋某负次要责任,第二次撞击尚某负主要责任,王某和宋某分别负次要责任,故酌定第一次撞击王某、宋某承担责任比例为70%、30%,第二次撞击尚某、王某、宋某承担责任比例为60%、20%、20%。

  关于撞击致损比例: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第二次撞击发生时原告车辆前方不存在任何障碍物,考虑到事发时车辆驾驶室位置所受撞击力度等因素,酌定两次撞击给原告王某的致损比例分别为80%、20%。综上,两次撞击各方承担人伤损失的具体比例为:第一次撞击王某、宋某(70%、30%)×80%=(56%、24%),第二次撞击尚某、王某、宋某(60%、20%、20%)×20%=(12%、4%、4%)。

  综上,就原告王某的损害,其自身承担损失的比例为56%+4%=60%、宋某承担损失的比例为24%+4%=28%、尚某承担损失的比例为12%。本案在宣判前就比例计算问题已向各方释法明理,各方均对此表示认可。

  法官说法

  连环相撞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各方责任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多重因素,认定难度大并不等同于难以确定责任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就该案而言,本次事故分前后两次撞击,在划定各方承担损失比例时,不仅仅需要考虑到事故责任,更需要注意两次撞击分别给原告带来的损失比例,其中事故责任比例可以参照交警部门的认定,而前后车辆分别撞击给原告带来的损失比例,应结合两次撞击对车辆驾驶室位置的撞击力度来确定,最后各方承担的人伤损失比例应叠加事故责任比例与撞击致损比例。就该案而言,判决保险公司按叠加计算出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有利于平衡双方保险公司利益,切实达到了服判息诉效果。

引用法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在具体确定损失比例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事故责任比例:一般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依据。例如,在某次连环撞击事故中,第一次撞击中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第二次撞击中又有不同的责任划分,法院会根据交警的认定来酌定每次撞击中各方的责任比例。 • 撞击致损比例: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如两次撞击对车辆不同部位的撞击力度、车辆受损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例如,在青县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院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考虑到事发时车辆驾驶室位置所受撞击力度等因素,酌定两次撞击给中间车辆的致损比例分别为80%、20%。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