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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抵账房”被骗55万,中介为何被判赔33万?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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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0:53:36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案情速览

  低价诱惑:2023年11月,孙某夫妻经“老牌连锁中介”山东某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一套低于市场价近30%的“抵账房”。连环付款:短短3个月内,二人按中介员工张某指令,先后将55万元购房款全部打入其个人账户;中介仅出具1万元中介费收据。房财两空:交房时发现房源系林某伪造公章、虚构的“空中楼阁”。林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刑事判决责令其退赔55万元,但林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诉至法院:孙某夫妻起诉中介,要求返还1万元中介费并赔偿55万元损失。终审结果:中介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33万元;中介费1万元已折抵,不再退还。

  裁判要旨

  中介对“抵账房”负有高于普通二手房的实质审查义务,仅核查“在售状态”不等于尽到审慎义务。中介员工擅自代收代转全部房款,违反合同关于“资金监管”的约定,构成重大过错。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并行不悖;被害人未获退赔部分,可依据中介过错另行主张。购房者明知“低价”仍交易,仅负一般注意义务,不构成“自甘风险”,可适当减轻中介责任,但不宜过重。

  典型意义

  1给买房人的警示

  “抵账房”“内部房”往往是诈骗高发区,价格低得离谱,风险一定高得离谱。任何款项必须打入银行监管账户或合同约定账户,拒绝私人账户收款。务必核实“源头”:有证房——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拉产调;无证抵账房——必须到开发商处确认“抵账协议”真伪并加盖公章。

  2给中介行业的警示形式

  审查≠实质审查。对无产权证的房源,仅在网上查“可售”远远不够,必须留存与开发商核实的书面或音视频证据。资金监管是生命线。擅自代收、转付购房款,一旦出事即被推定存在重大过错。格式免责条款(“因卖方违约中介不担责”)违反《民法典》第506条,属无效条款,切勿再写。

  3给司法实践的参考

  刑事退赔程序终结,不影响被害人向其他过错主体提起民事诉讼;是否“重复受偿”,应在执行阶段统筹处理,而非驳回诉请。责任比例:中介重大过错(未核实源头+违规转款)→主责60%~80%;购房人一般过失(仅未再核实)→次责20%~40%。

  案例金句

  “中介不是‘信息搬运工’,而是交易安全‘守门人’;门没守住,就要对后果买单。”

引用法条

中介合同与如实报告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二条 格式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刑民并行: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并行不悖,未获退赔可就中介过错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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