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二次起诉离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视为感情破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产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婚烟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双方感情已破裂,并曾于某年某月某日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准许。
司法实务中,不少法官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倾向于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必须亲自参加。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不参加诉讼程序,法院就没法判决离婚。这是一种错误认知。当事人不去应诉,会导致法院送达困难,开庭周期变长,但不会影响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人民法院在送达无果的情况下,也可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因此,第二次起诉离婚,如被告以不出现为由,耍赖或避而不见,结果可能会大失所望。毕竞,婚姻自由,包含离婚自由。人民法院不会没理由地一而再,再而三地驳回一方的离婚诉求,去维护不愿意到人民法院陈述意见的另一方。
参考案例:(2021)豫1624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