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实性:“证据是不是伪造的?”A.形式上的真实——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等。B.内容上的真实——能否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证据是否存在删减剪辑遗漏等情况、证据反映的内容是否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等。如,明明没签过书面协议,对方却拿出了一张有自己签名字迹的借条。质证时可以提出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必要时可申请笔迹鉴定。
2.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性、形式合法性和来源合法性。A.主体合法性——形成证据的主体符合法律的要求,如出具鉴定意见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B.形式合法性——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证据形式),是否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如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C.来源合法性——收集手段、方法是否合法,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如侵犯个人隐私的偷拍证据。
3.关联性:“证据和待证事实有没有关系?”例如,A欲证明与B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提供了A、B日常聚餐的证据,单凭该证据可能无法证明存在借贷事实。又如,离婚案中,为证明双方感情破裂,A提交B十年前的工资单,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
引用法条
《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