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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网红带货产品却遇“翻车” 法院: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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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6:27:55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小余是某网红的忠实粉丝,平日休息时间会看些直播。2023年11月,该网红所属传媒公司直播带货某粉条制造公司生产的红薯粉条,商品链接标明了“某网红专属”。公司在直播间承诺,称“该产品配料表干净,除了红薯淀粉、饮用水、食用明矾之外,没有乱七八糟的”“质量某网红为你把控”。

  小余对某网红推荐的产品质量深信不疑,在7个月内连续下单了3次同款红薯粉条,共计花费81.5元。让小余没想到的是,过了不久,该红薯粉掺杂木薯事件被网络曝光。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后的处罚结果还被《人民日报》等权威媒体公布。小余诉至法院,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判令传媒公司退还购物款81.5元并要求承担“退一赔三”赔偿责任500元,并要求粉条制造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日报》刊登的某地市监局“情况通报”显示,该网红所属传媒公司直播推广的红薯粉条送检样品未检出红薯源性成分,检出木薯源性成分。传媒公司在直播中宣称红薯粉条“除了红薯淀粉、饮用水、食用明矾,没有乱七八糟的”等与事实不符,属于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院认为,小余下单页面显示的“某网红专属”标识与被告传媒公司名称高度关联,且订单与被告直播销售时段吻合,《人民日报》报道中载明的检验结果与行政处罚内容可与原告提交的订单信息相互印证,能够确定原告下单购买了传媒公司直播推广的某粉条制造公司生产的红薯粉。传媒公司作为直播销售方,在推广中虚构产品成分并作出承诺,直接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其行为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因原告主张依据第五十五条要求“退一赔三”赔偿责任500元,三单商品总价款81.5元的三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以500元为赔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粉条制造公司作为生产者,未如实标注产品含木薯粉成分,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关于食品标签真实性的强制性规定,与传媒公司共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应就退还款项及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传媒公司退还小余购物款81.5元并赔偿500元,粉条制造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引用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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